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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忘记拔汽车钥匙,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。更不幸的是,该车被开走后还出了交通事故。近日,镇江扬中车主蒋某因为这起“闹心事”被告上法院,而且被判赔偿受害者7382.41元。
去年8月,蒋某喝完酒后就将车辆停在朋友家。王某看到该车钥匙未拔,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驾驶了该车辆。在行驶过程中,王某与卞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。两车相撞后,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,导致卞某受伤、车辆受损。
在事故认定中,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卞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,卢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。事后,受伤的卞某将王某、蒋某、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。
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法院审理认为,蒋某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,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作为车辆所有人,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钥匙未拔带来的潜在风险,而他不仅未采取措施预防,而是放任该种风险的发生,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按照过错程度、原因力大小,扬中法院酌定王某承担其中80%的赔偿责任,蒋某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卞某25480.12元,蒋某尚需赔付卞某7382.41元。